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


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家長會
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
107.04.27 家長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校園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停車位申請
一、    依本法第八條第()項及第()項,家長會停車位提供家長會會務相關值班人員至多五名申請為原則,並以全日停車為原則(參考本法第十三條第3點及附件一)
二、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1點,家長會停車位申請以一學年(兩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每年一月應重新申請,並逕向本法規定之理單位辦理。
三、    當需求車位量不足時,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四、    停車位如有必要異動時,依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停車收費標準
一、    凡申請停車位者,應繳付費用如下︰
(1)       家長會捐款︰申請者需於新學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捐款予本校家長會總額不低於以下金額。
A. 新學年之家長會幹部(參考第四條第二項)︰新臺幣 20,000 元。
B. 其他申請者︰新臺幣 25,000 元。
(2)       雙園國小停車費︰依本法第十一條及附件一之規定,分學期於每年二月、九月繳交停車費予本法規定之理單位。
二、    未依規定繳()足費用者,取消停車資格,並依第四條規定異動之。
第四條  停車位優先順序與異動原則
一、  申請與異動停車位時,優先權依下列順序︰
(1)       家長會正副會長、榮譽會長、家長會各志工隊長。如申請人數超過三名時,以抽籤決定前三位,其餘申請人併入下一階申請。
(2)       家長會正副會長、榮譽會長、家長會各志工隊長、家長委員、家長會職員(秘書、會計、出納、幹事)、原停車位使用人。如申請人數超過剩餘停車位供給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  前項除原停車位使用人外,皆視為家長會幹部。
三、  除每年一月重新申請外,停車位異動時,以不影嚮即有停車者為原則。新申請人應補足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應繳()費用,始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10點規定申請異動。
四、  本條所規定之申請資格、優先順序與原則,家長會常務委員會得決議就個案調整之。
第五條  未盡事宜,由家長委員會決議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家長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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