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議事規則
第一條     提案
一、  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二、  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第二條     表決
一、  一般提案經多數決通過。
二、  章程案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三、  表決之覆議應經在場出席五分之一之連署後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後經多數決決議之。
第三條     發言
一、  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  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即停止   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  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四、  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  發言人不聽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  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第四條     未盡事宜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第五條     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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